對基金投資者的評價要通過基金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來具體體現。根據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試行)》,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至少應分為五類,即C1、C2、C3、C4和C5,其中C1包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類別。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人是指符合C1中下列條件之壹的自然人: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②沒有風險承受能力或不願意承擔任何投資損失;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