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公司章程、註冊資本;
2、名稱符合法律規定,未經登記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進行證券投資活動;
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經營範圍,未經核準不得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4、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從業人員;
5、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八十八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九十條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六條 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