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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這看起來是保障了持有人利益,其實不然。因為如果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最終肯定不是個人承擔,而是公司承擔。公司承擔,以現在基金公司現狀,壹家中等基金公司管理規模大約在100-300億之間,普遍的註冊資本也不過2億左右。如果說承諾收益了,按100億計算,承擔虧損2%這家公司就得關門了。如果說這家公司規模300億,100億的那只虧了,公司要關門了,那對另外200億的管理人是不是很不公平?這是壹個方面,另壹個方面,從歷史沿革來看,違規承諾收益,存在變成公司變相向持有人進行融資的風險。妳這麽理解,我發了100億產品,給妳4%的收益,我把這錢通過其他方式套出來,給我自己用,那是不是變成了我向妳借錢給我自己用麽?

目前,對於保護持有人利益,增強投資者信心的問題,證監會允許的是采用變通的方法,比如允許基金公司拿自有資金作為產品的安全墊(或說劣後)。也就是如果產品虧了,先虧基金公司那部分自有資金,直到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