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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回國與服務:國家對出國研究生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公派研究生應按期回國,填寫國家寄發的《留學人員退押金證明表》(見附件5),由遴選單位在相應欄目簽署意見,盡快向留學基金委報告(留學人員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報告),並按要求提交書面材料。獎學金委員會審核上述材料後,通知相關金融機構將出國前存入的保證金退還給公派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三條公辦研究生(不含在職人員)將按照國家有關就業政策規定和與國內相關單位簽訂的定向協議就業。

第三十四條遴選單位應當將公辦研究生回國工作納入本單位整體人才培養計劃,積極引導已完成學業的研究生就業創業,為其回國工作創業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十五條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按照國家規定,為在國外取得學位並落實工作單位的公辦研究生辦理回國相關手續,為其回國工作創業提供必要的服務。

公派研究生出國前與選調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選調單位應及時將名單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備案。

聯合培養的博士生回國後,應回到遴選單位辦理上述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國後,應在中國連續任職至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