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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是哪些?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1、參保職工和居民生病住院,發生符合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

2、參保職工和居民患特殊慢性病(冠心病、惡性腫瘤、器官移植抗排治療等),經申請、鑒定確認後,可以在門診治療用藥發生的醫療費用。具體的職工和居民特殊慢性病病種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3、門診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費用。

4、可以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支付標準

1、參保人在指定門診就醫點服務時間外,因急診直接到本鎮(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2、參保人直接到本鎮(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搶救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直接到指定門診就醫點及本鎮(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外的市內醫療機構門診搶救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3、經指定門診就醫點轉診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轉到鎮(街)定點醫院本部門診部或市屬定點專科醫院本部門診部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轉到市內定點三級醫院本部門診部的,支付比例降低20%;轉到其他醫療機構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以上內容參考自百度百科-統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