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主要用於保修期滿後物業公共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維修資金閑置時,除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理財外,禁止挪作他用。購房人繳納維修資金的比例,在購房人向開發商購買房屋並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的2%~3%或每平方米100 ~ 200元的標準,向該房屋所在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法律客觀性: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與承擔人壹致的原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因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維修、更新、改造住宅共用部位和設施的,按照下列規定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的,按照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辦理。前款情形發生後,未按規定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可以代為組織維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明細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