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年金辦法》
第六條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和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企業具有相應的財政承受能力。
第七條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職工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計劃。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八條企業年金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參與者;
(二)資金籌集和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3)賬戶管理;
(四)權益歸屬;
(5)資金管理;
(六)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計劃的變更和終止;
(八)組織、管理和監督方法;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計劃適用於已完成試用期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