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年金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國家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的建立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四條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企業繳費;(二)職工個人繳費;(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