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醫療保險局發布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1.
第八條下列藥品不列入藥品目錄: (壹)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二)含有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的藥品;(三)保健藥品;(四)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具;(5)具有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作用的藥物;(六)因納入診療項目而不能單獨收費的藥品;(7)酒制劑、茶制劑、各種果味制劑(特殊情況下兒童用藥除外)、口服制劑、口服泡騰劑(特殊情況下除外);(八)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藥品。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藥品發生的費用,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壹)以疾病診斷或者治療為目的的;(二)診療符合病情,符合藥品法定適應癥和醫療保險限定支付範圍;(三)由符合要求的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但急救和搶救除外;(四)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費用,憑醫生處方或住院醫囑;(五)按照規定程序經藥師或者執業藥師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