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 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 對所托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四) 根據受托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 根據投資管理人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 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凈值;
(七) 及時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八)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
(九) 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報告;
(十) 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至少15年;
(十壹)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