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基金核算事業單位因購置、自制、轉讓、融資租賃(所有權)、接受捐贈和庫存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按實際支付的租金借記有關支出項目,貸記本科目。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固定資產損失,按原賬面價格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固定資產的出售和對外投資,應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