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衛生行政部門是指各級政府中主管醫療衛生行政的部門,如衛生部、各省、自治區衛生廳、市縣衛生局等。
2.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方面的政策和環境工作,具體執法和業務工作由下屬機構開展,包括負責行政執法的衛生監督局(所)、負責傳染病和慢性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原稱衛生防疫站)、負責婦幼保健的婦幼保健院以及各級醫院和鄉鎮衛生院。
3、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接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後,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查或者移送上壹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
(三)未將應當由醫學會進行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鑒定的;
(四)未依法逐級報告本地醫療事故和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