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被社會各界稱為《社會保險法》的壹大亮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解釋,先行支付是指在造成被保險人傷害的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下,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相關待遇,然後由社會保險基金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追償的壹種制度。其目的是確保個人受傷時得到及時治療。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墊付暫行辦法》。根據這份《辦法》,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工傷,第三人未予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的,由社會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先行支付給第三人,再依法追償;職工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而不繳納。經職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辦法》不僅規定了申請先行賠付的條件、程序、追償等壹般框架和主要流程,還明確規定了個人、用人單位、第三方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權利義務,讓社會保險法的這壹亮點真正惠及百姓。
《社會保險法》把黨中央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轉化為基礎性、穩定性的國家法律制度,必將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國家長治久安發揮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