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基金會的公益性和民間性,《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人員,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人員,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第二十四條規定,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的現職國家工作人員應掌握在以下範圍: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的現職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的工作人員。故A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