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購房的職工,購房人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售房單位也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的標準交納公***維修基金。從2000年4月1日起,公***維修基金的交納標準調整為:多層樓房、別墅壹般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層樓房及多層帶電梯樓房壹般按照購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的比例,籌集公***維修基金。
售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之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條件具備的小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幹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有,應設立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維修基金明細戶壹般按照單幢房屋設置。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大會批準後實施。維修基金不足時,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繳納物業維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