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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事故責任方不支付醫療費用,保險公司可以先行賠付嗎?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糾紛尚未解決,責任方未支付醫療費用,且家屬無力承擔傷者的醫療費用,就涉及到交通事故醫療費用的墊付。為了保證受害者能夠得到有效及時的救治,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交通安全法首次強制要求事故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或者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發生事故後逃逸的,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規定”。但是,只要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不會先行墊付搶救費用的,只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會墊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先行支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受害人追償: (壹)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期間造成事故的;(3)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所以傷者家屬壹定要從交通事故處理部門了解肇事者是否有上述行為,如果有上述行為之壹,可以要求事故處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因為目前強制責任保險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1萬元,當搶救費用超過這個賠償限額時,可以依法要求國家設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賠付。如果上述方法仍未能得到救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先行支付執行前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