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征收住宅*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的所有購房人,應當繳納公房* * *部位和設施設備維修資金。辦理契證過戶手續時,全額支付購房款的2%。”《通知》還規定,這筆資金應當交由市或者區縣社區管理辦公室代管。社區成立管委會後,由社區辦移交管委會或經管委會同意後移交物業企業代管。管委會成立前,基金的使用由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提出,經房產局審核後撥付;管委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企業提出,經管委會批準後實施。?
維修基金可以由業主自行繳納,也可以由業主委托開發企業代收。那為什麽有些開發商要強行收取這筆資金才能入住呢??
因為有的購房者不急著辦理產權證,也不急著交這個款。這樣,當房屋過了保修期需要大修、更新、改造時,沒有繳納這筆資金的業主就“占”了資金業主的“便宜”,這是不公平的。當然,也不排除部分開發商占用資金的可能。?
建議:?
繳納基金後,市或區縣社區辦當場開具財政局專用發票,開始計算活期利息。只要開發商能很快拿回相關發票,在入住前收取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