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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註冊後,哪些企業會被迫“跟投”?

創業板實行註冊制後,將試行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的後續投資制度。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保薦機構設立的相關子公司或者實際控制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設立的其他相關子公司應當參與本次公開發行的戰略配售,並對配售證券設定限售期。具體情況如下:

壹是發行定價高於四個值的企業,即發行定價超過網下投資者有效報價中值和加權平均值以及五類中長期基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基金)有效報價中值和加權平均值的企業。

第二,有三種類型的企業:不盈利的,有投票權差異的,紅籌股。由於這三類企業都是創業板改革後新上市的,其商業模式、管理模式、股權結構、風險因素都與以往不同,所以被迫跟隨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