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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時應當經什麽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法律分析: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壹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