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基金銷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未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基金的銷售。”上述規定表明,基金銷售活動的業務主體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當然地具有銷售基金的職責。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基金管理人與被委托的其他銷售機構是壹種委托代理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上述機構可以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業務資格,在取得業務資格後方可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從事基金銷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