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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債怎麽才能不強制贖回?

應該說強制贖回條款是可轉債買賣雙方的壹個契約。國家法律法規僅規定:“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事實上,上電電力自2007年7月13日至8月13日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媒體上發布了8次贖回公告。不知道基金公司為什麽沒有及時轉股。

通電可轉債的募集說明書中有這樣壹條贖回條款:

在可轉債轉股期間,如果“上海電力”的股價連續30個交易日高於當前轉股價格的130%,公司有權贖回未轉股的可轉債。在此期間轉股價格有調整的,按照調整前和調整後的轉股價格計算。在首次滿足贖回條件時,公司有權以可轉債面值的101%加當年利息的價格贖回“贖回日”尚未轉股的全部或部分可轉債。第壹次未實施贖回的,計息年度內不行使贖回權。

當前述贖回條件滿足且公司董事會決定執行本次贖回權時,公司將在贖回條件滿足後的五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至少刊登三次贖回公告,並通知持有人本次贖回的各項相關事宜。

滿足贖回條件後2個交易日內刊登首次贖回公告,否則意味著放棄贖回權。

贖回日自首次贖回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少於30日但不超過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