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辦法》規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棚改回遷房、廉租住房),由業主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交存的標準為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8%。
第六條 設電梯的房屋,另由建設單位按照業主擁有房屋專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三十元,壹次性交存屬業主所有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電梯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