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其成員生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和印花稅。經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規定按照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增值稅。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按照稅收政策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實施收費減免政策。全面清理與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經營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產品有關的各類收費,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3.實行優惠價格政策。要努力降低蔬菜生產經營成本,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相關農業企業生產基地在蔬菜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水、電價格要嚴格按照農業水、電價格執行。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冷藏設施用水實行居民生活水價,用電實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
(6)財務擔保。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市縣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補貼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原則上直接用於支持平價商店建設的資金規模不低於資金總額的65,438+05%。未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市縣要安排壹定的財政資金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