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宿遷市為例,根據《宿遷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2015:
二、參與者
(壹)轄區內的農村居民(含農村中小學生)參加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城鎮居民和長期居住在城鎮的其他人員可以參加當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已參加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得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三)新農合上壹個繳費期與下壹個繳費期之間出生的嬰兒和退役士兵可參加當年新農合;自出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父母申請參加新農合的,自出生之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新農合基金補償範圍;出生後15個工作日內未參加新農合的,自補辦之日起納入新農合基金補償範圍。
(四)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五保對象、孤兒、重點優撫對象和其他醫療救助對象,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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