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於2016年2月5日頒布並實施的《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進壹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普通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析言之,對於已經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普通合夥人的,在向基金業協會申請重大事項變更登記時,必須同時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
廣義的私募基金除指證券投資基金外,還包括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壹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壹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壹是基於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