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外包業務指證券公司為私募基金、對沖基金等專業機構投資者和高凈值個人客戶提供包括產品設計、資產托管、運營外包、銷售管理、投資交易、杠桿配置、研究資訊和流動性支持等壹攬子服務。
目的就是幫助基金管理人從行政事務和資金募集等問題中解放出來,讓他們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集中在交易策略上。
《基金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此處,基金托管人的外包業務中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是指《基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其法定職責中的事項。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職責
依據《基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職責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參考資料私募基金管理條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