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最低起付標準為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 .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是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最低起付標準為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 .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 .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三、在壹級醫院和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最低起付標準為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 .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 .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四、退休人員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的6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