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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基金減免政策

法律分析:根據浙江省的相關規定,自4月1日(費款所屬期)起,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現有費率的70%征收。免征水利建設基金的企業: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法律依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