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應該由誰來審計?
第三十壹條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定期檢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情況,規範和完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二條審計部門應當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第三十三條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財政專用票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業主委員會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每年至少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壹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公布下列信息: (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余額;(二)發生的項目、費用和分攤;(三)其他有關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第三十五條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信息系統,業主可以隨時查詢其子賬戶內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業主和相關單位對查詢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