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並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賠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資料之日起5日內,核實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於被保險人,在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10天內賠償保險金。
擴展數據:
第三十壹條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但是,保險公司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支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應當在核實後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搶救費用。
百度百科-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