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是指以特定權利作為抵押物的質押形式。但並不是所有的權利都可以成為權利質押的標的,只能是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利,如債權、股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財產權;沒有交換價值的權利是不能質押的,比如人格權、身份權、監護權、繼承權等。正因為如此,權利質押是法律規定的。我國民法典規定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不動產收益權以及其他可以質押的權利。權利質押的設定方式與動產質押相同。先由當事人訂立質押合同,然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質權人交付權利證書。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有許多相似之處,如質押的合同、質押擔保的範圍、質權人的權利義務、實現質權的方式等。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