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如下:
壹、企業行政或管理人員,應根據上月工資總額計算,在每月1日至10日的期限內,壹次到中華全國總工會指定的國家銀行領取勞動保險金,以支付當月的勞動保險金。
b、前兩項勞動保險中,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每月繳納的勞動保險費全部存入中華全國總工會,作為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總勞動保險基金。自實施第三個月起,每月勞動保險費的30%存入中華全國總工會,作為壹般勞動保險基金;70%的資金存入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作為勞動保險基金,用於支付按本條例規定應支付給職工的退休金、補貼和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