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收入的核算過程
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規定,事業單位處置固定資產通過“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進行核算,年度終了結賬前壹般應處理完畢,處置完畢形成的凈收入轉入“應繳國庫款”科目,要及時上繳國庫。
壹、對於盤虧或者毀損、報廢的首先轉入“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即
借: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資產價值
借: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二、報經批準予以處置時,
借: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處置固定資產)
貸: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資產價值
三、處置過程中收到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和過失人賠償等,
借:庫存現金(或者 銀行存款)
貸: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凈收入
四、處置過程中發生相關費用,
借: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凈收入
貸:庫存現金(或者 銀行存款)
五、.處置完畢,按照處置收入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後的凈收入,
借:待處置資產損溢-處置凈收入
貸:應繳國庫款
六、處置凈收入上繳國庫時,
借:應繳國庫款
貸:庫存現金(或者 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