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和醫療分別是什麽時候建立的?
我市失業保險制度,於1986年10月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建立起來的。是與我國當時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相適應,這壹制度主要是針對國營企業職工的待業保險。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同發展,特別是非國有經濟迅速發展,勞動者除在國有和部分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外,在非國有和其他所有制單位就業人數的比重不斷加大,壹些非國有企業人員有險無保。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制度存在的適用範圍窄,享受待業保險的人員少,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弱以及執行中強制性不強的矛盾和問題日趨明顯,阻礙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影響了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已經不能適應改革的要求。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的要求,1993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我市根據北京的實際,於1994年制定了《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 1994 年第 7 號令)。根據深化改革和促進發展的需要,針對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今年 1 月,國務院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根據《條例》精神,吸取了我市失業保險制度建立13年來的實踐經驗,制定了《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 1999 年 38 號令)。《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 17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已發布,從1999 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