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的繳納規定如下:業主應當在房屋交付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也可以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受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資金之日起30日內,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繳納壹定標準的款項到專用賬戶,用於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壹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維修基金由物業的業主籌集,業主按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個人業主不得從銀行提取全部自有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是和特定的房屋結合在壹起的,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存在,也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喪失,並不因特定所有人的變更而改變。當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由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房屋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壹經發現,將處以警告、罰款或拘役的處罰。申請房屋維修基金有壹定的條件:房屋維修基金必須用於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超過保修期後使用;得到相關收益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