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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如下:

1.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承包地由其出租或轉租的不在此列。失地農民被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入伍後成為軍官並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在覆蓋範圍;

2.被征地農民征地時已享受第二輪土地承包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著自願原則,可參照本細則以村(居)為單位,經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參保時按當地繳費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相應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以征地方案批準之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準;

4.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遵循自願參加、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個人和集體負擔與政府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5、被征地養老保險在參保人員達到規定年齡的當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條* *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