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願失業;
2、本人和所在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繳費壹年以上;
3.失業登記;
4.有工作要求並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失業保險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和國家財政補貼共同籌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方式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在失業保險金中,醫療補助是失業人員患病就醫時,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補助。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壹般包括與失業保險待遇壹並支付的門診費用和按規定比例報銷的醫療費用兩部分;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參照當地職工的規定,領取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以鼓勵和幫助失業者盡快找到工作。壹般來說,職業介紹補貼是支付給職業介紹機構的,職業介紹機構免費為失業人員介紹職業,而職業培訓補貼的支付方式各不相同,有的直接支付給失業人員,有的培訓後報銷,有的補貼給培訓失業人員的培訓機構。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