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至少就法律狀況而言,對沖基金在中國大陸的作用非常有限,幾乎為零。中國有兩個截然不同的市場。壹方面,采用中國證監會(CSRC)批準的境內對沖基金策略的大型資產管理公司擁有向內地富人募集資金的合法權利。另壹方面是不受監管,秘密運作的私募基金公司。國內通過信托公司(本身是監管的)設立的“陽光私募基金”約有100只;但仍有數量不詳的基金經理經營著典型的“推薦”業務,其中許多是金融行業的專業人士。
對於中國潛在的對沖基金管理公司來說,壹個主要問題是缺乏工具。新年伊始,中國政府批準利用股指期貨和融資融券進行賣空交易。但是很難借用零售股票進行賣空。對沖基金的另壹個基本工具——杠桿也缺乏。對沖基金經理不能通過借貸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