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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和婚後財產

1.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公司、企業的,基於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該公司、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股權分紅等利潤分配部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歸夫妻雙方所有;

2.當事人租住個人所有的房屋。因為房屋等重要的生活資料基本都是夫妻雙方共同管理,包括保養維修,所獲得的租金實際上是夫妻共同經營後的壹種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租金,壹般可以認定為* * *與所有。但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僅由壹方對房屋出租進行管理的,婚姻期間的租金收入歸房屋所有人所有;

3、當事人購買的債券具有個人財產的利息,或儲蓄所產生的利息,因為利息收入是債券或儲蓄本金的必然孳息,而投資收益具有不同於風險性的特點,應按本金或原始所有權歸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者古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情況變化而出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只是個人財產形式的變化,仍歸個人所有,出售後的增值是原物交換價值增加所致,按原物所有權仍應歸個人所有。

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判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的收益是否歸夫妻所有時,可以判斷婚後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收益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的經營行為。前者原則上歸個人所有,後者原則上歸夫妻所有。另外,如果收益是基於hotchpot後個人財產和* * *的投資行為,且沒有證據證明具體比例,則推定* * *投資所得收益歸夫妻雙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