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最早實施於01,1995,新醫改政策實施於01,2007年7月;
2.關於確定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生效時間的規定:
(1)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從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月起向地稅部門繳納參保人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從地稅部門征收醫療保險費當月的1日起生效,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2)被保險人自被用人單位錄用之日起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生效之日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補充繳費生效前被保險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
(三)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暫停該單位在職參保人員享受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醫療費用待遇,暫停期間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