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政策範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最低起付線以上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於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於70%;市級醫療機構不低於60%。各統籌地區根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情況合理確定具體支付比例。
2.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按照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平均住院費用的10%左右確定,不低於1500元。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不低於50%。具體支付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和參保居民醫療狀況合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