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募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出現以下幾種情況,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或報告:壹是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二是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 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四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情況;五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普通合夥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