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政府采購的組成部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可見,采購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服務”的行為應包括公共服務,這樣政府才能依法購買公共服務。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民營化的壹個重要方面。著名學者薩巴斯認為,民營化可以定義為更多地依靠非政府組織,更少地依靠政府來滿足公眾的需求。歐文·休斯(Owen e Hughes)強調,私有化是指從整體上減少政府幹預,減少生產、供應、補貼、監管,或者這四種工具的任意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