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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理念

在理解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時,要註意以下三個方面:壹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主體是政府,無論是壹級政府還是政府相關部門;第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對象是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事業單位也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對象。第三,公共服務不同於私人服務。壹般來說,政府購買的服務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自己消費的服務,壹類是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前者屬於政府內部服務,服務對象是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本身,後者屬於公共服務,服務對象是除政府以外的其他社會機構和公眾。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政府采購的組成部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可見,采購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服務”的行為應包括公共服務,這樣政府才能依法購買公共服務。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民營化的壹個重要方面。著名學者薩巴斯認為,民營化可以定義為更多地依靠非政府組織,更少地依靠政府來滿足公眾的需求。歐文·休斯(Owen e Hughes)強調,私有化是指從整體上減少政府幹預,減少生產、供應、補貼、監管,或者這四種工具的任意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