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現在,我們以員工社保為例。職工醫保個人繳納2%,單位繳納10%,個人繳納部分計入個人賬戶累計余額;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也是如此。實際情況應以當地社保政策和個人賬戶實際余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