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但對以下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董事表決並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1)修改《公司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資和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