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出基金和轉入基金須為同壹基金管理人;
(2)轉出基金和轉入基金須為同壹註冊登記人;
(3)轉出基金與轉入基金須均為光大銀行代銷基金;
(4)轉出基金與轉入基金均須處於開放期,且轉出基金允許贖回,轉入基金允許申購;
(5)轉出基金與轉入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須在該基金的註冊登記人已經開通;
(6)基金轉換申請發起後,投資人對該部分份額不得進行其他任何業務操作,但可對其他剩余份額發起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