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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如何征收?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9〕32號)第三條規定,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10%計征,具體征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慮林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核定。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將育林基金征收標準確定為零。

第六條規定,育林基金在林木產品的銷售環節征收。自產自用或直接用於加工的林木產品,在移送使用環節征收。林業主管部門不得在多次銷售林木產品時重復征收育林基金。對進口林木單位和個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嚴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費用。第七條規定,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