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規定,育林基金在林木產品的銷售環節征收。自產自用或直接用於加工的林木產品,在移送使用環節征收。林業主管部門不得在多次銷售林木產品時重復征收育林基金。對進口林木單位和個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嚴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費用。第七條規定,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