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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後,股份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同意,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份所得價款應當提前向質權人清償,以擔保債權或者提存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質押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壹百零三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份出質的,出質合同自股份出質並在證券登記機構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壹百零四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或者股票出質的,出質效力及於該股份或者股票的法定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