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商品房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時,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已出售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者交由出售單位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第三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買、使用、保管和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