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必須由很多人繳納保費來建立保險基金,保險業是根據大數法則來計算分攤損失的,保險的建立依賴於大多數人的參與。如果在保險中不強調誠實信用,保險就缺乏安全性。壹旦人們對保險失去信心,保險業的基礎就會被動搖。正因為如此,保險活動中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壹般民事活動,因此我們把保險中的誠信原則稱為最大的誠信原則,把保險合同稱為最大的誠信合同。
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應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作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我國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有三項基本內容:告知、保證、棄權和禁止反言。筆者認為,各保險公司對危險因素的估計失當,使得不同質的風險被同等對待,不但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而且從長期看來損害的也是投保人自己的利益。通過制度上的分析,筆者發現,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對於棄權和禁止反言的規定有偏袒保險人之嫌,這造成保險合同當事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嚴重背離了法治的應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