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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保險合同中的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作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

保險公司必須由很多人繳納保費來建立保險基金,保險業是根據大數法則來計算分攤損失的,保險的建立依賴於大多數人的參與。如果在保險中不強調誠實信用,保險就缺乏安全性。壹旦人們對保險失去信心,保險業的基礎就會被動搖。正因為如此,保險活動中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壹般民事活動,因此我們把保險中的誠信原則稱為最大的誠信原則,把保險合同稱為最大的誠信合同。

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應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作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我國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有三項基本內容:告知、保證、棄權和禁止反言。筆者認為,各保險公司對危險因素的估計失當,使得不同質的風險被同等對待,不但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而且從長期看來損害的也是投保人自己的利益。通過制度上的分析,筆者發現,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對於棄權和禁止反言的規定有偏袒保險人之嫌,這造成保險合同當事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嚴重背離了法治的應有之意。